博客 书店 交友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民办教育 >> 正文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北京民办教育法规:民校办义务教育可获拨款
来源:京华时报     2006-12-6 9:34:0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在市人大常委会上进行审议。如获得通过,它将成为北京市首部针对民办教育的法规。

  6月22日,该草案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及首都之窗上开始公示,市民可于6月29日参与发表意见。

民校将承担义务教育

  《草案》明确提出民办教育的规模要与本市教育发展规划一致,规定民校承担义务教育政府埋单———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

  区、县人民政府要向受委托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水电气供给一视同仁

  《草案》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能源供给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学校要建立退费机制

  《草案》还提到,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育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并公示,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应当按照退费办法与受教育者签订有关协议,受教育者退、转学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和学校受奖惩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布。

■相关链接  
  • 职业教育帮助河北阜平山沟里的农民走上富裕路
  • 时评:让职业教育“香”起来
  • 山南职校闯出职教新路子
  • 山桥高级技校55年培养5万名高级蓝领
  • 1月自考备战动员令:唯有“行动”才是硬道理
  • 新疆2007年1月高教自考12月22日至24日报名
  • 安徽省自考开考劳动和社保专业
  • 浙江自考新设专业
  • 明年自考计算机科目有变 增考物流信息系统
  • 站内资讯搜索:  
    焦 点 事 件 人 物 评 谈
      
    热点专题
    ·北京晨报:性教育别再绕着走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网大…
    ·免费教育的经济账(图)
    ·张冲:少女怀孕,公开教育…
    ·九江职业大学第二届心理运…
    ·云南教育厅长称高三浪费时…
    ·教育部门举行学习张丽莉精…
    ·教育部通报近期学校食物中…
    ·东莞教育局回应未安排教师…
    ·异地高考改革值得期待的尝试
    最新快讯
    ·卫生部:托幼机构每学期膳…
    ·2012泰国留学签证指南
    ·遇害中国留学生家长起诉南…
    ·年轻求职者做好职业规划更…
    ·欧债危机拖累全球就业年轻…
    ·大连交通大学等三所高校发…
    ·西南交大:在川招生1808人…
    ·高考还没考“招生”的却开…
    ·考研新闻:河海大学2012年…
    ·考研数学需要注意的三点内容
    热门推荐
        中国教育家协会 教协会员理事 香港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京ICP备08005247号 地址:香港铜锣湾轩尼诗道488号轩尼诗大厦10M(永久地址)
    (勿写人名和挂号,也勿快递,平信即可以免延误)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0-01-02-5
    业务及合作热线:010-64803658 客服电话:010-64803331
    信息发布:bj64803658@126.com欢迎合作:cn13801018949@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