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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校严禁跨学年收费
来源:沈阳网-沈阳晚报     2006-12-4 9:23:00
 
 

  本报讯(记者朱峰)乱收费、师资力量没保障、夸大宣传,这些顽疾影响了民办学校在百姓心中的形象,也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发展。从明年2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下称《条例》)针对这些情况,给出了明确的“药方”。

  未经批准不准冠名“辽宁”

  12月3日记者获悉,《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在明年2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冠名给出了明确的规范: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名称中不得冠以“辽宁省”“辽宁”字样。

  民办校毕业生待遇同“公办”

  社会对民办教育还普遍缺乏认同感,是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障碍。在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的同时,《条例》也给在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吃了颗定心丸。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参加先进评选、申请科研项目、医疗保险以及助学贷款、乘车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待遇。

  民办校教师待遇有保障

  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缺乏保障的问题也被立法解决了。《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与聘任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禁收储备金、赞助费据业内人士介绍,民办学校间恶性竞争,以大量花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高额招生回扣抢夺生源,导致办学投入不足,常出现乱收费现象。《条例》对症下药,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退费方面的规定。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禁止以任何名义跨学年、跨学期收取费用,以及收取或者变相向学生及家长收取储备金、赞助金、抵押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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