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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前,靠一纸“假文凭”蒙混过关,而被某公司录用的王某,近日不得不吞下自己亲手酿制的“苦果”: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拿到一分钱补偿。
去年10月,福山区某公司招聘技术人员,要求有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王某用购买伪造的某名牌大学本科文凭前去求职,通过一系列面试、笔试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王某调取档案、办理社会保险时,发现其学历证明系伪造,遂通知王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王某认为:公司根据其工作经历招聘了他,并在实践中证明他是能够胜任工作的,自己各方面并没有违反公司的规定,虽文凭是假的,但公司在招聘时负有核实的责任,公司未予核实,其过错在公司。
福山区劳动仲裁审理认为,王某用假文凭求职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