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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就业歧视可向法院起诉
来源:每日商报      2008-1-23 9:41:00
 
问:什么是城市零就业家庭?

  答:城市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问:政府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的就业援助措施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要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问: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问: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集中地区有哪些扶持措施?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要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问:对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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