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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邮件被公开 律师状告两网站侵犯通信秘密权败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8-1-11 9:32:00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郭先生(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诉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了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6年7月19日,郭先生向一邮箱发送题为“郭X律师申请加入金道团体”的电子邮件,同时另将邮件抄送至其他邮箱。同年8月30日郭先生在百度公司搜索页面中输入“金道律师事务所 郭X”和某邮箱地址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均可见“参加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团体”的查询结果,链接时间为2006年8月10日。采用百度快照查询结果,显示邮件附件申请书全文。

    此后,郭先生向万网公司投诉,万网公司答复是由于邮件服务器缓存被百度搜索爬虫非法搜索造成。2006年9月11日,万网公司通知郭先生,称经与百度公司协商,已全部删除了网页上的信件内容。郭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万网公司、百度公司就侵害其通信秘密权、著作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6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表明,精神性人格权并不局限于《民法通则》所设定的权利类型。对信件内容的公布完全取决于收、发件人的主观意愿,同时根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郭先生于2006年7月19日将诉争邮件发送至收件人邮箱,由于其与邮箱管理者及网络服务商并无合同关系,故邮箱管理者与网络服务商对郭先生并不负有基于合同所产生的约定性义务。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知,郭先生邮件内容被链接系由于所发送邮件地址非正常外泄导致,对此,万网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该公司已按行业惯例在根目录下安装了禁止链接的“ROBOTS”协议,并采取了相当于密码功能的超长地址字符串以保障邮件安全。现有证据无法印证该公司所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与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相悖,在无法明确邮件地址外泄真实原因的前提下,不代表万网公司具有非法介入郭先生邮件以获取其个人秘密的主观过错。搜索引擎服务的功能在于自动抓取、收集互联网中的各类信息,并按设定方式进行整理、归纳,建立索引以方便信息查找。现没有证据显示郭先生所发送的邮件附件真实地址是由于百度公司恶意获取,亦没有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具备公开郭先生通信内容的主观故意或过失。郭先生另要求万网公司和百度公司承担侵犯其著作权的责任,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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