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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施行。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深圳会堂举行落实《就业促进法》培训班,来自各区1000多名从事劳动就业的工作人员接受集中培训。
培训班上,省劳动保障厅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我省和深圳就业形势,以及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据介绍,就业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就业促进法》是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与前不久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一样,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民生保障的重视和关怀。《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制度化,由此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积极就业政策长期有效地实施和运行。
记者从培训班上获悉,近几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就业促进工作,执行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措施,建立了就业工作联动、公益性岗位开发、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资金保障和市场就业等五大机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较低水平,2003年-2006年城镇登记失业率连续4年下降;“零就业家庭”基本归零,做到出现一户,解决就业一户;2003年至2006年共促进10.6万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下一步,劳动部门将采取积极措施,贯彻落实好《就业促进法》,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