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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将减少求职机会 单位四情况下可减薪
来源:北京商报     2007-12-20 9:46:00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合法扣减工资后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昨日,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做客城市管理广播解读《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合法扣减工资的4种情况。

    这4种情况为:一是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可扣减其工资。扣减后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二是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时,单位因此扣减工资,每月扣减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三是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算;四是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

    明年起,单位工资制度必须向职工公示,不能任意随便扣减职工工资,同时,制定福利和惩罚等规章制度,必须与职工进行民主协商。柏澜表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扣减工资有了统一规定,仅有4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合法扣减职工工资,并明确扣减的额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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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实施将减少求职机会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招聘市场将会产生何种影响?智联招聘CEO刘浩昨日在接受网上访谈时直言不讳:“新法有并不利好的一面,对于找工作的人来讲,机会将减少。”

    刘浩分析说,新法实施后,企业辞退员工的成本增加,这就会使企业在招聘时更加谨慎,会提出比以前更加严格的要求。“那么实际招聘的人员就可能比原计划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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