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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合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公布了《江西省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书》)。从明年1月起,用人单位将使用新的劳动合同书。
增加变更劳动合同补充内容
据了解,《劳动合同书》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和劳动争议处理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1个方面。
为了方便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还单独增加了“变更劳动合同”和“续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
增设补偿金如何支付内容
据了解,原《劳动合同书》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后,补偿金该如何支付,而新版《劳动合同书》中注明,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月工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同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区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者不续订合同不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书》还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按照上述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