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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就业歧视可上法院告状 解读<就业促进法>
来源:上海法治报     2007-12-10 10:16:00
 
 昨天下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有关负责人就明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进行了专题解读。今后,黑职介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重要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将遭重罚,而遭遇形形色色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用人单位讨个说法。

  平等招用人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副处长张得志认为,公平就业的思想在《就业促进法》得到了较好地体现。妇女、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农村进城就业的劳动者都是该法强调保护的对象。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招用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例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若求职者感到自己遭到了就业歧视,以后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强势的用人单位送上被告席,这条规定是突破性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将遭严惩

  企业只为高层人员提供进修机会,让基层员工只有羡慕的份;黑职介扣押身份证、收取高额押金让求职者忐忑不安……今后,这类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必将急剧减少。因为《就业促进法》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这些行为将受到处罚。
  例如: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也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中小企业首次被纳入优惠范围

  那么,《就业促进法》是怎样体现促进就业精神的呢?张得志指出,不少法条都充满新意,例如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人员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次中小企业首次被纳入优惠照顾范围,而该法第十九条也提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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