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残疾职工越多 企业减免税额越大
广西国税、地税、民政、残联四部门单位日前联合出台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2007年7月至12月31日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限额,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1.75万元),即最高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限额=1.75万元×企业残疾职工人数。
降低优惠门槛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认定申请,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广西残联教就部副主任韦永学介绍说,此次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调整,主要是降低了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门槛,鼓励更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如原先规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要超过35%,现在降低到了25%。
减免税限额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对用人单位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税收的计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规定,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按《广西关于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的,自工资标准调整执行的当月起,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计算当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2007年7月至12月31日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限额,由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1.75万元)。即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限额=1.75万元×企业残疾职工人数。
那么,税收的减免要经过那些程序呢?根据规定,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分别出具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意见。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审批税务机关应当将所得税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县(区)级)。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将审批意见录入税收征管系统中,不再另行审批。
申报条件变更纳税人需变更申报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用人经常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应按规定先向民政部门、残联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另外,纳税人安置的残疾人人员发生变动但残疾人总数及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不变的,不须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但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记录新安置的残疾人个人信息。
广西还规定,对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实行的是年审的管理办法。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退、减税资格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温馨提醒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在职职工名册及在职职工工资表(应对残疾人员姓名和工资进行标注);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申报减免税时已报送,本次申报没有变化的不需报送);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凭证;
●所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