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按我省“一费制”中“城镇”标准执行,即小学生每人每年11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90元。所需经费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分担原则,以省财政为主,由省财政和部分州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昆明市、玉溪市承担20%,红河州承担10%,曲靖市承担6%,其它州市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州市承担部分由州市级财政承担,不再向县市区分摊。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决定,全国各地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试行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秋季学期正式执行。我省根据实际情况,春季学期率先开始执行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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