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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健康发展"十人谈--投资者需要什么样的教育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7-12-11 9:03:00
 
 ■由于市场风险无时不在,投资者教育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

    ■让机构投资者充当“教育者”是不可取的,他们恰恰也是被教育者

    ■对机构投资者的教育,重心应是合规教育,且须与金融监管相结合

    近两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谓天翻地覆,伴随股指的飞涨,市场风险越来越大也成为不争的事实。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投资者教育”便成为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热门话题。但是,应当如何认识投资者教育?着重对谁进行教育?谁来主导投资者教育?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进行投资者教育首先必须明确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永恒性和长期性。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在投资者教育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强调投资者教育之时,往往是股市达到高位之际,在熊市时期或股市由熊转牛的过程中,投资者教育则往往被忽视。换言之,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我们并没有真正把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永恒的工作予以自始至终的重视和关注。认识上的这种偏差必然导致两方面的结果:一是使投资者教育处于一种“冷热”交替的状态;二是使市场误把投资者教育作为观察管理层对待股市态度的窗口,即当投资教育处于“冷”状态时,市场就会误认为管理层在默认股市的上涨,而当投资者教育处于“热”态时,又会被市场解读为管理层认为股市点位已高,故而用投资者教育来打压股市。鉴于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有效进行投资者教育工作,必须克服投资者教育的断续性或冷热病,深入认识投资者教育的永恒性和长期性。由于市场风险无时不在,投资者教育也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

    进行投资者教育不能“抓小放大”。在我国所进行的投资者教育中还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即将个人投资者作为教育的重点对象,机构投资者教育则往往被忽略。管理层有关领导谈话所指的“投资者”,基本都是指的个人投资者,目前各地所进行的投资者教育主要也是由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来教育个人投资者。由此自然产生这样的问题:投资者教育的对象究竟应当如何界定?机构投资者应当作为教育者还是应当纳入被教育者的范畴?笔者认为,个人投资者的盲目性和炒股的狂热固然会导致市场风险,因而应当加强对个人投资者的教育,但机构投资者更应当成为教育的重点。国内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已经表明,机构投资者作为市场稳定阀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证明,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更理性的假设也没有得到充分验证。相反,由于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如果对之疏于教育或监管,机构投资者更容易操纵市场,并成为市场泡沫和市场风险的制造者。因此,笔者认为,在投资者教育中“抓芝麻而丢西瓜”,甚至让机构投资者充当“教育者”的角色,是不可取的,更容易制造市场泡沫或市场风险者,也更应当成为投资者教育的重点。

    既然无论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应当被纳入教育的对象,那么,由于两种投资者的特点、市场影响各不相同,教育的内容也应当有所区别。个人投资者大多缺乏证券市场投资的基本知识和风险意识,对之教育的重心应当是基本知识教育和风险教育,特别是要对其重点进行投资风险教育,使之真正要树立风险自担的观念。对机构投资者而言,教育的重心则应是合规教育,而且这种教育必需与严格的金融监管相结合。

    进行投资者教育还必须确立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主要由金融中介机构来进行,这显然有欠妥当。金融中介机构作为企业,虽然可以对投资者提示风险,但并不具有对投资者进行教育的义务,而且作为追求盈利的机构,由于存在商业利益关系,金融中介机构很难以超脱的身份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加之,有些金融中介机构本身就是一个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更应当成为教育的对象,而不应当以教育者的面目出现。因此,笔者认为,投资者教育的主体必须是政府部门。一方面,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的监督管理者,本身就承担着责无旁贷的投资者教育的义务和职责,另一方面,相对于金融中介机构而言,政府部门不存在自身的商业利益,所以,由其作为投资者教育的主体更能保证投资者教育的覆盖面、客观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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