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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教育用地试行指标控制管理 严禁圈占和闲置教育用地
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2007-12-10 9:32:00
 
“前一期项目未动工建设的,下一期项目不予供地。未能动工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近日联合发文,出台全省教育建设项目用地试行指标控制管理(下称新规)。新规指出,教育用地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期建设,不得圈占和闲置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不占或少占
良田好地
  新规指出,今后我省各地的校舍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高校停车场用地、学校集中绿化用地,都将纳入用地控制指标管理。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都确定了各自的生均用地面积最高限额,只能减少,不得突破。
  教育用地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并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改建、扩建学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设施。
  新校(园)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土地的类别和所需数量,进行多方案比较确定,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提出节约用地的措施,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为节约用地,普通高等学校在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中必须科学合理、尽量集中紧凑地进行布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教室、图书馆、实验科研用房、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等项目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4.5层,建筑密度≥25%。
未动工的
可收回土地   
  新规称,申请高等教育用地时,应提交规划总平方案和建设计划,如需分期建设,还应提交各期建设内容、用地规划指标、动工期限、建成期限、办学期限等书面承诺。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应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
  国土部门根据普通高等院校建设计划和规划总平方案分期供地;前一期项目未动工建设的,下一期项目不予供地。
  未能动工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教育用地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不得超过相应的用地指标规定。而新规中的控制指标,已设定的人均用地标准为最高限额,相关部门在项目设计、审批环节,只能减少,不得突破。
  为了防止土地资源被闲置、浪费,新规指出,教育用地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期建设,不得圈占和闲置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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