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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昨天,《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http://www.bjrd.gov.cn)公示并征求市民意见。
2007年9月,市政府法制办曾就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去年的草案相比,今年的草案新增加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等新规定。
新草案提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学生精神健康的能力。此外,本市应当逐步完善对困难群体学生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农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等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