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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收费,上海市教委昨天重申2008年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并强调,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本市教育收费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一)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一般高中:
900元;区县重点高中:1200元;市重点高中:1500元;高级寄宿制高中:2000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仍按该校原收费标准执行。(二)择校费(每生一次性):一般高中:
4600元;区县重点高中:12800元;市重点高中:21000元;高级寄宿制高中:28000元。
(三)住宿费(每生每学期):一类条件:360元;二类条件:270元;三类条件:180元;学生宿舍配有空调设施的,每生每学期加收200元;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每生每学期加收40元;既配有空调设施又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另行分别收取费用。(四)外省市学 生借读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500元;初中:800元;高中:1500元。收取借读费对象为:在本市借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
◆持上海市蓝印户口的学生;◆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
(五)公立转制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小学、初中、高中均为最高5000元。
(六)代收费(每生每学期):1.课外教育活动费:小学:100元;初中:100元;高中:160元。2.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一期课改:190元;二期课改:220元。3.高中:卫生保健费20元。外国学生收费标准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