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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制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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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7-12-14 9: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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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教育部、财政部有关《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上海从即日起实施这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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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勤工助学酬金校内岗位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校外酬金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办法》还规定,组织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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