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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在校生高考替考可开除学籍
来源:     2008-2-13 10:36:00
 
高校在校生替考可开除学籍、招生工作人员为考生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可撤职。教育部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保障考试安全是高考第一要务,对2008年高考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人员将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大学生违规可开除学籍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有关考生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将被取消。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后退回户口所在地。

    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高中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取消成绩,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高校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取消成绩,并由所在高校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高校可开除学籍。

    招生人员违规可撤职

    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等,将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可停职

    教育部也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中非应届毕业或高校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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