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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辅导书侵权案作者胜诉
来源:     2007-12-22 11:03:00
 
央视记者胡浩波的一篇文章被使用在高考试卷中,但没有署名,此后该试卷被多家出版社的高考辅导书引用,也均未署名。昨天,西城法院宣判,6家出版高考辅导书的出版社侵权成立,判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胡浩波200余元。此前,胡浩波起诉教育部高考试卷侵权被判败诉。

  2007年5月,胡浩波发现2003年高考全国语文考卷引用的一篇文章《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正是他1996年发表在《中国科技画报》上的文章。试卷对该文删改后加以使用,没有通知他,也没有署名。5月22日,胡浩波在北京图书大厦发现,中国青年出版社等6家出版社的高考辅导书中都有该文,也均未署名。胡浩波随后起诉6家出版社和北京图书大厦,要求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1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汇编作品行使权利时不得妨害其中每件作品的著作权。6家出版社疏忽对汇编作品的必要审查,未取得高考试题包含作品内容的原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图书大厦提供证据证实图书有合法进货渠道和来源,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法院判决,6家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含侵权作品的辅导书,图书大厦停止销售。6家出版社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00余元。

  法院随后向6家出版社发出司法建议,称虽然胡浩波文章被合理使用到高考试题中,但不能否认该文章已经发表在前,具有独立的价值。出版社的出书行为与教育部高考命题行为性质不同,建议出版社今后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特别在出版汇编作品时,对汇编进去的作品应注意著作权保护,注明出处,有明确作者的应支付报酬。

  >>链接

  作者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侵权败诉

  胡浩波此前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考试中心出高考试题属于公务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高考命题者在考虑高考所涉文章是否署名时,必然要充分考虑考生的利益。高考的时间紧张、考生注意力有限,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或注明出处会给考生提供一些有用信息,而语用性文章署名给考生提供的多是无用信息,出题者出于避免浪费考生时间等因素考虑,不署名亦是适当的。故考试中心采取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语用性文章不署名的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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