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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义务教育有望纳入督导范围
来源:法制日报     2014-10-23 10:12:00
 

   开办幼儿园有没有违规、学校有没有乱收费、招生是不是合理,今后这些问题都将成为督导的重点。记者近日从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获悉,重庆拟修订教育督导条例,将学前教育、职业培训等非义务教育纳入督导,并对违规办园、收费、招生、管理等进行重点督导。

  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周旭表示,教育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关或人员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下级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教育督导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早在2001年重庆就以政府规章的形式颁行《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施行至今十多年,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该规定与上位法和实践需要已不相适应,因此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据介绍,《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条,在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的基础上,新增十条,细化补充二十一条,重点突出了督学制度、督导实施和督导结果的运用。

  草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督导内容,明确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适用本条例。

  为了明确督导机构的职能定位,草案第十一条新增了督学权利,规定督学享有以下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取消任命或者解聘;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培训;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草案第十二条参考公务员法结合督学工作特点明确了督学的基本义务:督学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教育督导;客观公正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履职情况;保守督导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

  对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等五类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学校,草案在学校督导事项的基础上细化了重点督导方向。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教育督导机构的重点督导范围:学前教育违规办园、入园贵、小学化等情况;基础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违规择校、补课、征订教学资料以及收费等情况;执业技术教育开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等情况;高等教育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提高教育质量等情况;非学历教育招生、收费、办学、管理等情况。

  草案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将督导报道和督导结果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教育督导机构也可以根据督导结果,约谈被督导单位,通过约谈,促使被督导单位改进工作。同时,督导单位还要建立被督导单位的督导档案,根据督导情况对被督导单位实施分类督导。

  对被督导单位而言,督导结果将影响人事任免。草案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免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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