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书店 交友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 正文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教育部: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才能参办独立学院
来源:新京报     2008-3-8 9:18:0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而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教育部日前发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规定说,高校独立学院必须自授学士学位。所谓独立学院,就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校。

    根据教育部要求,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教育部要求,独立学院要设理事会或董事会,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代表、社会组织或个人代表、独立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普通高校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

    另外,教育部还要求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记者郭少峰)

    相关链接

    教育部:独立学院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刘奕湛)记者7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近日公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教育部要求独立学院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

    办法对办学者的资质作出了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1至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

    办法要求,独立学院举办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独立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独立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校托管。

■相关链接  
站内资讯搜索:  
焦 点 事 件 人 物 评 谈
热点专题
·江西08年成人高考网报开始…
·4.6万政策性借读生今秋免交…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08年…
·北京08年成考网上报名注意…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组…
·高考复读市场也兴签约 承诺…
·北京成考报名8月15日开始 …
·灵活就业人员可到银行缴社保
·留学美国读金融:数学功底…
·学生暑期“整形”悄然盛行…
最新快讯
·激烈竞争求职无门 思远双N…
·调查称多数学生睡眠时间与…
·一个班挤了130多名学生!“…
·新“师 德规范”能落到实处…
·寻求职场加薪的7大策略
·留学荷兰今年起认可托福成绩
·留学指导:出国读语言教育…
·四川会理震区中小学复课时…
·海南受助贫困学子获评上海…
·考研留学培训各有奔头 哪条…
热门推荐
中国教育家协会 教协会员理事 香港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京ICP备08005247号
香港通讯地址:香港兴发街邮政局38062号信箱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0-01-02-5
业务及合作热线:010-64803658 客服电话:010-64803331
信息发布:bj64803331@126.com 欢迎合作:cn13801018949@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