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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田原教育局长捐贪污款减刑后重新被捕
来源:法制日报       2006-7-31 12:07:00
 

本报讯 (记者 赵文明) 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本报独家披露并持续关注的原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先贪后捐”受贿案有了最新进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7月27日撤销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建茂受贿案所作的二审判决,指定永州市中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当天下午,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

永州市新田县地处湖南省西南角,是一个只有30万人口的国家级贫困县,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据有关部门调查,文建茂调任教育局局长时,新田县教育局账上还有680万元节余款,而在文建茂在任的6年内,教育局亏空竟达1100万元,中小学负债2000多万元。

2004年11月16日,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5年2月8日,文建茂被取保候审;2005年6月6日,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建茂涉嫌犯有受贿罪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文建茂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数额未持异议,但其辩称,受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且自己都是被动接受。其任职期间,收取他人财物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这部分钱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

新田县法院经两次开庭后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文建茂利用担任新田县第二中学校长和新田县教育局局长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人事安排、学生保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9300元。新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8月17日,新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一审宣判后,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文建茂已构成受贿罪。但原公诉机关指控文建茂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4000元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且确有证据证明,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

2005年12月1日,永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当天,文建茂以戴罪之身被释出狱,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第二天,新田县法院将其缴纳的8万元取保保证金退还给了文建茂,文建茂打电话给新田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要求教育局为其重新安排工作。

永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2005年12月14日,本报视点版率先以《先贪后捐罪行该不该减轻》为题,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并展开了讨论。大部分法律专家认为,法官判案只能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而不能造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

本报的连续报道引起了湖南省以及永州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对此案进行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对本报报道作出了批示,并决定对此案进行调卷审查,湖南省高院经研究后决定撤销永州市中院对文建茂受贿案所作的(2005)永中刑二终字第78号判决书,指定永州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7月27日,永州市中院派员前往新田县,向文建茂宣读了湖南省高院的决定,同时,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

报道回眸

2005年12月14日,视点版以《先贪后捐罪行该不该减轻》为题,独家报道了原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受贿案。

报道刊发后,引起了社会各界激烈争论和权威法学专家高度关注。2005年12月16日,视点版以《贿款变捐款对罪名成立影响有多大》、《多数专家认为捐赠款不能抵扣受贿款》为题刊发了追踪报道。

以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湖南省刑法学会会长马长生为代表的部分专家认为,“先贪后捐”不影响罪名成立,捐赠款不能抵扣贪污款,但可以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为代表的专家认为,在实践中,贪和捐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并不影响罪刑法定原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还有专家认为,如果这部分捐款发生在立案、侦查、起诉的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则不能认定为受贿款,这是一种刑事政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从刑法角度讲,这种刑事政策更能起到对犯罪的威慑作用,尤其是在贪污受贿犯罪比较多的情况下,更利于防范和制止犯罪,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报道也引起了众多实务部门法律工作者的关注,他们纷纷给本版来信来电,发表自己的观点。视点版分别于2005年12月22日和2006年1月4日,刊发了《莫把捐款当成开脱罪责遁词》、《警惕腐败分子打法律擦边球》、《捐赃款引起同情折射出法治意识淡薄》等多篇追踪报道,从犯罪理论、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法治理念等层面对此案作了分析。

本报对此案的连续报道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据统计,有130余家网站、近20家报刊和多家电视台全文转载并发表评论。《光明日报》发表评论说,如果说受贿款捐赠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的话,可以想象,“问题富豪”们的捐赠绝不会比他少,那么,这些人完全可以一边违法经营,一边通过“捐赠”来买一张未来的“免责票”。《南方日报》的评论文章说,只要备个份,一伺风吹草动,便把受贿的部分甚至全部所得以“捐赠”的形式“行善”,也就可以顺利过关了。《检察日报》的评论文章提醒说,法律对“好贪官”网开一面,确实值得警觉。社会对腐败现象的宽容度变得越来越大,贪官越来越狡猾、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更要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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