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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义务教育收费出台标准 60万中小学生免杂费
来源:海南新闻网     2006-5-24 8:43:00
 

    义务教育收费新标准出台

    --寒暑假作业本费纳入自愿性收费范围

    昨日,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的相关问题。在各项收费中,适当调整了音像教材费,并将寒暑假作业本费调整出“一费制”,纳入自愿性收费控制限额范围,同时禁止城镇学校对就近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收取借读费。

    60万中小学生免杂费

    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学生(涉及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益阳沅江市60多万农村中小学生),除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自愿选择收取的寄宿费或搭餐费外,不得再收取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电脑教室学习费)等其它费用。

    其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包括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和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及学生接受服务情况选择收取规定的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或搭餐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辅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

    适当调整音像教材费

    除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外,其它地区学生的“一费制”标准,继续按课改地区与非课改地区、农村与城镇分年级分别核定。

    “一费制”标准由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其中,适当调整音像教材费,并将寒暑假作业本费调整出“一费制”范围,纳入自愿性收费控制限额范围。调整后的音像教材费标准为:小学一、二年级每生6元,三至六年级每生7元,初中一、二年级每生13元,初中三年级每生20元;如未按规定提供英语或拼音磁带,则所有费用应清退给学生家长。

    捐资助学禁与招生挂钩

    昨日下发的通知同时明确,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保险费,一律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禁止城镇学校对就近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收取借读费。对跨县市区就读的学生可以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借读费每生每期加收50元。借读费不得跨学期(年)收取。

    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能够承受的,可收取校服费,校服价格由市、县级物价、教育部门按补偿成本和不营利的原则核定。寄宿学生生活用品一律由学生自备,学校不得强制统一代购。

    该省物价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开学前后,我省各级物价部门将组织安排一次对教育收费的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乱收费现象的,一律无条件清退给学生。乱收费情节严重的,还将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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