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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手”代考过关,进行笔迹鉴定作弊被揭穿
来源:南京日报      2005-9-22 7:45:00
 

  大学生请“枪手”代考,学校为查明真相,请警方介入,进行笔迹鉴定。结果,该学生的考试作弊行为被揭穿……

  花钱请“枪手”代考遭举报

  这名学生名叫刘陵(化名),今年28岁,1998年9月考入本市某大学医学院。 
2002年12月,他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四级英语考试。报名后,他通过张贴在学校周围的小广告,联系上一名“枪手”。随后,他花钱请这名“枪手”顶替他参加考试,并顺利过关。2003年6月,刘陵毕业前夕,有学生向学校举报,称刘陵的英语四级考试是请人代考的。考虑到四级英语考试成绩只与学士学位挂钩,当时全国大学生四、六级考试中心正忙于其他事务,不能调取刘陵的原始试卷核查,而当时又逢应届毕业生找工作之时,校方就先将毕业证书发给了刘陵。拿到毕业证后,刘陵被聘为某省级机关工作人员。

  校方依笔迹鉴定收回作弊生毕业证

  刘陵工作不久,其母校接到全国大学生四、六级考试中心通知,要学校到考试中心调取刘陵四级英语考试原始试卷。调到刘陵的原始试卷后,学校立即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请求对刘陵的这份原始试卷进行笔迹鉴定。2003年9月,市公安局经鉴定认定送检试卷的笔迹与刘陵的字迹样本不符。据此,学校认定举报人举报属实,刘陵在四级英语考试中有作弊行为。随后,学校依据本校制定的《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刘陵作出处分决定,并撤销已颁发的毕业证书。去年年底,学校收回了刘陵的毕业证书。后刘陵多次到学校讨要,均被拒绝。

  状告母校最终被法院驳回

  今年6月,刘陵将母校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母校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退回其被收回的毕业证书。昨天上午,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刘陵认为,学校发给他毕业证书,证明他已具备毕业资格。毕业后,他已不是学校学生,母校无权对其作出任何处分决定。母校对其作出的处分决定程序违法,不应“扣留”他的毕业证书。校方辩称,当初学校发给刘陵毕业证书,一是一时还无法调取到刘陵的原始试卷进行核查;二是考虑到刘陵正在找工作,在事实未查清之前,不能因此影响他的前途。得到公安机关的笔迹鉴定后,学校考虑到此事事发时刘陵仍是在校学生,在征求教育部意见后,才依据有关规定,对刘陵作出处罚决定,并收回已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是“收回”,不是“扣留”。学校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得当,法院应驳回刘陵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行为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此案宣判后,玄武区法院有关法官接受采访时称,刘陵在庭审中始终认为学校“扣留”了他的毕业证书,而该行为又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法院裁定驳回了他的诉求。不过,该案裁定生效后,如刘陵对学校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求复议。如对学校撤销他的毕业证书有意见,也可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其毕业证书是否应该返还。

  新闻链接:考试作弊将视为违法日前,填补我国一项法律空白的重要法律《国家教育考试法》已起草完毕,并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专家称,这部法律正式颁布后,一些考试过程中的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被视为违法甚至犯罪。目前,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处理“无法可依”。《国家教育考试法》已进入立法调研程序。建议文稿已经发放到全国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研究机构,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据悉,《考试法》出台后,将保障考试者的合法权益,重点打击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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