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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连云港10月31日电 伙同下属先后26次私分公款30余万元的江苏省赣榆县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闫修宝,日前被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2月至2004年11月,曾做过多年教师的闫修宝任赣榆县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在其主持工作期间,经集体研究决定,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与孙某等人26次将高考、中考及自学考试的报名费、毕业生体检费,销售铅笔、橡皮、答题卡所得款及用过试卷处理款等共计33万余元集体私分,其个人分得5.9万余元。他还与孙某两人将2002年中考、高考材料费结余款1.2万余元未入账而予以私分,闫修宝分得6170元。2002年2月至案发,闫修宝等人几乎是每月分一次钱,高招办主任成了“分钱办”主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闫修宝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公款给个人、与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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