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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体制问题的批复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 教成[1995]8号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你局《关于对职业培训实体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土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关于“中等和中等以下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中共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负有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的责任。”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归口主管。
  二、为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对于社会力量举办实施职业培训及卫生、文化、体育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可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审批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上述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可同时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或准予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上述意见和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及教学、财务、印章等管理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实施管理。待国务院正式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后,即按该《条例》规定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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