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意见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 教考试[1995]8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的积极倡导和组织下,个个自学蔚然成风,社会助学工作的开展亦呈现出主体多类、形式多样、受助地区和人员广泛的良好局面。为了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推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发展社会助学
  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中的教育活动,是国家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自学并参加国家考试者均是自学考试的对象,亦为社会助学的对象。
  社会助学的基本功能是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内容,解惑答疑,指导自学方法,提高其自学能力。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活动,均属于高等教育自学教育社会助学范畴。
  各种类型的高等院校是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学应考者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帮助和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社会助学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改善服务、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教育功能,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
二、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登记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可进行社会助学活动,举办助学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助学许可证。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面向社会举办助学班。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应定期将其开设专业、学习时限、辅导方式、教师来源等向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登记,以便于各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各类高等学校和社会助学组织的助学活动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指导下,按所登记的助学范围进行助学活动。
  社会助学在解惑答疑、提高自学者文化素质的同时,要注意其政治思想、品德、意志力的培养和提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帮助自学者成为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端正助学方向,坚决纠正和杜绝猜题、押题、“助考”不助学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律的行为。
  社会助学的招生宣传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查手续,内容真实、合法,有明确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标记,不得使用含糊、欺骗和使考生产生误解的用语。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自学考试名义颁发单科合格证书、毕业证明书及任何学习证明。
四、加强对社会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在管理考试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社会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指导社会助学组织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培养目标、要求、规章、制度进行助学活动;制止各种违反自学考试原则和教育规律的错误行为,防止把助学变为”助考”。
  对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监督应采用政策指导、考核评估、宣传表彰、教学研讨、咨询服务等各种手段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要与教育行政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在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1.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有关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2.指导助学组织的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社会助学组织对自学考试教育规律、特点的认识.引导其遵循自学考试教育规律进行助学活动;
  3.对参与助学活动的教师进行管理和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任课教师条件、聘任办法,逐步实行教师任课证制度,以保证助学质量和助学秩序,切实保证命题与辅导分开原则的贯彻执行;
  4.建立对社会助学活动的考核评估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定期对本地区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5.宣传和表彰优秀社会助学组织和个人,对违法、违纪、违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章的行为,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创造公正、有序的助学环境“教考职责分离”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基本原则, ”办考者不办学,办学者不办考,命题者不辅导”。
  1.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不得办助学组织,不得编写针对考试的资料,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助学组织中兼职;
  2.命题教师和命题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助学活动中担任该课程的辅导工作;
  3.主考学校不得以主考学校名义进行主考专业的助学活动;
  4.社会助学组织不得参与监考、评卷、登分等与考试相关的考务活动,不得聘请命题人员辅导;凡有违反上述条款的部门、组织和个人,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通报、警告和取消命题工作人员、命题教师、主考学校、受助学生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
六、加强对个人自学者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为使没有条件参加有组织的面授、函授等助学活动的自学应考者得到指导和帮助,各级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应认真研究落实李鹏总理1994年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强自学辅导的讲话精神,在严格教考分离的前提下为自学应考者提供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要研究建立自学辅导咨询服务机构,完善基层服务网络;研究自学辅导的特点、规律,编写适合自学的教学参考资料;研究利用通讯、音像、多媒体等现代化技术和手段为个人自学者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和环境,提高学习效率。
七、健全组织机构
  随着自学考试和助学活动的开展,建立一支懂政策、懂业务,能承担对自学考试教学活动指导、监督任务的队伍势在必行。目前大多数自学考试办公室在机构和人员配备上还不能适应该项工作的管理需要,应尽快配备相应机构和人员,从组织上、人员上提供开展该项工作的保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教育行政部门紧密配合,根据职责,加强对社会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使社会助学工作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儿五年十一月三日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