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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院校学生的待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将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关于民办教育的第一部法律,标志着民办教育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时代。
  该法在第一条、第五条和第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该法在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该法第三十三条中又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有同等权利。在该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民办学校的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均属国家承认的证书,并受法律的保护。
  依据上述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民办大学的在校学生和毕业生依法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和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这是法律赋予民办大学学生和毕业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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