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哈尔滨市教育局获悉,在2009年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中,哈市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公助学校)的招生行为,对违规招生的学校,除了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外,对其录取的新生不予提档和建立学籍。
记者了解到,民办学校要执行由学生和家长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交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等相关资料,由学校审核录取的方式招生。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义务教育招生规定招生。此外,民办学校要严格按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杜绝“大班额”。民办学校刊发招生广告或学校简介等宣传资料时,必须经区、县(市)教育局初审同意,报哈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发布。民办小学和初中招收新生应填写《哈尔滨市民办中小学学生名册》,在招生结束后一周内分别报区县教育局和哈市教育局备案,城区民办初中新生由市、区教育局统一调档。
哈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民办初中招生情况作为评估民办学校等级的重要内容,对违规招生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其录取的新生不予提档和建立学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