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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民办学校的设立
来源:中国教育报        2005-4-27 12:46:00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民办教育促进法将设立民办学校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应申请筹设,为办学作准备,待办学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正式设立。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申办报告。(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就目前情况看,民办学校有单一产权的,但大多数民办学校是由多个社会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的,有些民办学校中还有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或社会捐赠资产,这就需要在申办学校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中注明。(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对民办学校的捐赠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支持。民办学校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机关要审查举办者是否按照办学章程的规定将办学资金划到学校账上,学校资产应独立于办学者的其他财产。(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对审批机关审批民办学校设立的规定   

  法律对审批机关受理和答复筹设申请的期限作了规定,要求审批机关既要认真负责,又要及时答复,不得无故拖延行政审批期限。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仅要规范办学行为,也要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对于办学申请不及时答复,会挫伤举办者办学的积极性,甚至给举办者造成事业和经济上的损失。   

  审批过程体现着政府的效率,政府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时,应本着公开、透明、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申办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必须平等地对待同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不能一校一标准。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审批是与监督和责任联系在一起的,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对不同意筹设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向举办者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在审批民办学校时,既要符合程序,严格把关,依法办事,又不能让办学者有盖不完的章,走不完的程序,真正起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作用。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及登记   

  在我国,办学是一种国家特许的行为。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合法凭证。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的审批部门颁发,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还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学校,依法简化登记手续并核准登记,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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