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了国家劳动保障部的通知,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按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应当按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次确切表示。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