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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细化招生培养颁证收费规定中外合作办学
来源:中国上海     2006-3-6 17:09:00
 

   中外合作教育在招生录取、培养过程、证书颁发、收费等方面,都必须守“规矩”。市教委2月28日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单位根据“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加强招生录取的管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当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属于研究生层次的,应当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
  加强颁发证书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遵循真实有效的原则,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如需采用国内和国外“双校园”办学模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国内教育机构应当在实施此类项目中切实加大外国教育资源的引进力度,并对引进的外国教育机构的课程,特别是用以替代中国学历教育课程的课程认真进行评估。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以该外国教育机构名义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水平应当获得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的认可。
  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仅以学分互认形式进行学生交流的活动,学生在国内校园学习期间,应当按照中国高等学校的正常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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