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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世博标志不得用作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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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7-11-8 13: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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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市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的通告》规定,奥林匹克、世博会标志不得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及其他商业活动。
通告明确,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相关知识产权。世博会标志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名称、徽记或其他标志,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其他标志,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未经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其知识产权。市民如发现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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