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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有关部门统一部署,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为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设施工、餐饮服务及其它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包括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此次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二是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7年11月21日至2008年1月31日)。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工时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及时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