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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电视剧《天地粮人》未按合同约定在CCTV-1黄金时间播出,武汉新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日前将北京卓达世纪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3.2万元。
原告诉称,2005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视剧VCD、DVD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20集电视连续剧《天地粮人》音像制品版权中的部分权利以人民币53.2万元的价格许可给原告独家使用。该合同还特别约定:被告应保证转让的电视剧在2005年6月至11月间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19:45-22:00)播出。若该节目在央视非一套黄金档播出,则须退还原告已支付版费的50%作为赔偿;若该节目没有在央视黄金档播出则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版权费作为赔偿。
合同签订后,被告却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违约行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该剧没有在央视任何频道中播出,故原告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向法院起诉。(侯毅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