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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
来源:民政部     2005-10-8 14:14: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政部决定,从2005年起,将“爱心捐助奖”更名为“中华慈善奖”,并适当扩大表彰范围,以褒扬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及项目。

为做好2005年“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民政部《“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规定,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此次“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名额100名,其中爱心捐赠类70名,志愿服务类20名,慈善项目类10个。

二、推荐对象:以捐款、捐物、参加志愿服务、奉献专业技能等方式积极参与慈善活动的个人和机构;在实施慈善活动过程中效果明显的优秀慈善项目。

三、推荐名额: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爱心捐赠类不超过3名、志愿服务类不超过2名、慈善项目类不超过1个分类推荐;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类推荐名额不超过1名;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每类推荐名额不超过1名;全国性公益慈善组织每类推荐名额不超过1名;解放军总政治部(含武警部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推荐名额。

四、推荐及评选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组织推荐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的表彰对象;全国性民间组织负责推荐本级候选表彰对象。推荐单位根据推荐材料要求,填写《“中华慈善奖”推荐表》一式三份,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捐赠收据复印件、事迹材料电子版)、音像资料于2005年10月15日前报民政部。民政部设立“中华慈善奖”评选委员会评出表彰对象。

社会各界可按照公布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规定推荐表彰对象,也允许个人自荐。可从民政部网站、中国捐助网站下载推荐表格,按要求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寄民政部救灾救济司。

五、表彰方式:拟在2005年11月中下旬召开的中华慈善大会上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联系人:王国利

电 话:(010) 85203138 (010) 85203139

传 真:(010) 8520314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

邮 编:100721

民政部网站:  http:// www.mca.gov.cn

中国捐助网站:  http:// juanzh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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