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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国防生招生简章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网站     2006-4-18 18:18:00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精神和《武警部队依托中国人民大学培养干部协议书》的有关约定,为了满足武警部队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中国人民大学在武警部队驻我校后备警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协助下,2006年继续通过高考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为其定向招收、培养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国防生)。国防生本科学制为四年,入学后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到武警部队工作。

  一、报考条件:

  1、报考国防生定向专业的考生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热爱军队,志愿到军队工作,符合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2、年龄在20周岁以下(截止参加高考当年8月31日)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外语语种为英语。

  4、考生必须经军检、政审、面试合格后方能录取,体检标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几项主要指标附后。

  二、2006年招生计划:

  2006年国防生招生类别及专业为哲学类(哲学专业)、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专业)、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专业)和法学专业。每个专业招生30人,共计招生120人,只招男生。

  三、录取程序:

  报考中国人民大学国防生的考生,在高考志愿的提前批次(零批次)填报国防生规定的招生专业,且须参加当地省军区统一组织的政审、面试和体检。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的考生,我校根据当地国防生招生计划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生一经录取,即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与学校、部队签订《中国人民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防生协议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录取。入学后,经过复审、复查合格才能正式成为国防生。

  四、管理和培养:

  1、国防生在校期间主要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管理,依托所属学院实施,选培办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管理工作。

  2、国防生在校期间的教学计划与中国人民大学相同专业的其他学生基本一致。在完成学业的同时,须按照部队的要求,利用双休日、寒暑假进行必要的军政训练,达到后备军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学业和课程设置上增加3—5个学时的军事理论课。国防生在校期间集中居住,平时不着军装。

  五、享受待遇:

  1、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由部队提供5000元/人的奖学金(该标准为2004年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随高校统招学生的收费标准实时调整),其中,学费补助3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同时国防生也享受学校设立的其他非义务性的奖学金。

  2、国防生毕业后,若符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保送条件,由部队分配具体工作单位,办理入伍手续后,以武警部队干部身份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若未取得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则在取得本科毕业资格时,在部队当年需求计划的指导下选择工作单位,办理入伍手续,即为军队干部。本科毕业生一般为副连职(或专业技术十三级),授予中尉军衔。

  六、国防生的淘汰制度: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被淘汰。被淘汰的学生将终止协议,不再享受国防奖学金。

  1、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者。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4、本人要求解除协议者;中途退学或转学者。

  5、因主观原因不能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推迟毕业者;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者;未达到规定的军政训练大纲要求者。

  6、因身体原因,在经过一年治疗后仍不符合检查标准者。

  7、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培养对象者。

  七、国防生违约处理办法:

  在享受国防奖学金期间被淘汰或毕业时不履行协议的国防生,认定其为违约。违约者必须退还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应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因淘汰制度第1、2、3、4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除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外,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个别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因淘汰制度第5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需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因淘汰制度第6款被淘汰的学生,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可不退还。

  八、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邮编:100872

  学校网址:www.ruc.edu.cn 招生网址:www.rdzs.com

  联系电话:010—62511156 招办信箱:zsbgsss@ruc.edu.cn

  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办公室

  2006年3月30日

  附件:国防生招生体检要求的几项主要指标:

  1、男生身高不低于162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厘米。超过标准体重25%为不合格[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公分)-110]。

  2、四肢匀称,功能无异常,动作协调。

  3、无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

  4、无影响军容的皮肤病。

  5、无传染性疾病和性病。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无下列情况之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肝功能检验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须附检验单)。

  6、无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

  7、视力一般应达到以下标准: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

  8、血压应在下述范围内: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9、无红绿色弱、色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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