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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勤工助学报酬不低于8元/时
来源:京华时报     2007-7-3 15:37:00
 
     昨天,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即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

  勤工助学须校方同意

  该办法是由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以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办法指出,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办法提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办法还要求学校后勤部门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以便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报酬每小时不低于8元

  办法规定,校内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为准,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校外勤工助学要签“三方”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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