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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潍坊市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近日,潍坊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清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并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据了解,山东省城市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含民办)、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免除杂费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开始实施,免除标准按城市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城市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6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免除学生杂费所需资金,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由省、市、县共同承担。
民办学校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上述免除标准的,可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严禁借政府免除杂费、补助经费之际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免除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借读费、寄宿学生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并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将免收的杂费变通为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2007年秋季开学时已经收取的杂费,必须尽快全额退还学生。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社会及学生家长举报的乱收费案件,要严肃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