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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近日出台新举措,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要求各中小学认真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两免一补”工作。这是上海落实义务教育的实质性举措,是对新《义务教育法》的具体贯彻,“义务”二字落在实处,掷地有声,听之闻之令人欣喜。
学生家长在欣喜之余,对本项措施的解读,还需明确两个概念:
一、免除对象。规定只有公办学校学生才可免除学杂费,私立民办学校不在此列。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比民办学教有着更多的生源和教师等资源上优势,在中小学阶段,大多数学生还是会选择公办中小学就读,因此公办学校是实施“普九”教育的主体力量。然而,公办学校中现有一些所谓的自费民营班级,这些班级学生的学杂费是否可以减免,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的明确。
二、学杂费的定义。一般来说,学生上学的费用包括学费、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代办费,如果有寄宿,还要交寄宿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生一律不要交学费,因此免除学杂费之后,学生只需交纳书本等费用。然而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杂费由杂费和借读费两部分费用构成,这里免除的学杂费,应该并不包含借读费,借读费不会免除。
明确以上概念,还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新《义务教育法》的实质精神,对于国家教育部门来说,免除中小学学杂费是落实义务教育的关键一步,也是深思熟虑的一部。今年,随着新《义务教育法》出台,我国农村地区已按规定免除了学生的学杂费,而在城区,这一措施并未强制执行。上海教委无疑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作出了表率。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如何体现“义务”二字,真正落实“义务”二字,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免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将是教育部门、家长和学生的共同期待。 作者:马韵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