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24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从即日起,我省对实行备案制的民办教育收费和社会团体的协商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证管理,不再核发收费证。这意味着,这些机构只需要到物价部门备案公示就可收费。
据了解,根据《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收费证管理制度。目前陕西省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有关要求,扎实推进省物价局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从即日起以上收费不属于省政府令第131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范畴。即日起对实行备案制的民办教育收费和社会团体的协商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证管理,不再核发收费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