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保护受教育者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办法》从2010年1月18日起实施。这是记者3月5日从玉林市物价局获悉的。
据悉,《办法》适用于全区境内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取得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办学资格,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办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属公益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收费项目的确定,并负责制定或调整由自治区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中等、高等学历教育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其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强制性培训时收费的培训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其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生源和学生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可向学生收取学费(或杂费,下同)、住宿费、热水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接受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强制性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可收取培训费。全日制高等或中等专业(职业)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按学年收取;中小学按学期收取;学制在一年以下的学习培训班按学时收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除按规定收取学费(或杂费)、住宿费、热水费、强制性培训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未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也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学校。 |